侵犯商标专用权
原告1969年在杭州注册设立杭州张某泉剪刀厂,1989年获准注册"张某泉"商标,被告1992年在江宁县注册南京张某泉刀具厂.被告在与原告生产的相同的产品上使用张某泉"商标,但未注册,被告同时
原告诉称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1万元.
一被告诉称菜刀上打印"张某泉"字样是为了产品进入市场,便于消费者识别,不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南京张某泉刀具厂立即停止在其新产品菜刀及外包装上打印"张某泉"和"南京张某泉"标识的侵权行为:被告南京张某泉刀具厂赔偿原告张某泉剪刀厂经济损失1万元:驳回原告指控的被知识链接告侵犯其名称权的指控.
案例判断:这是一起关于商标专用权的案例.处理依据与分析要点为
(1)商标专有权的效力延及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包装、装潢及产品名称
(2)注册登记在先的企业,其名称和字号有"排他使用权":厂商名称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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