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案例(5)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的规定(如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诉无锡亨利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4)锡初字第61
又如广东朗能电器有限公司诉北京朗能电气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51号.该案尽管法律依据较多,但就被告将原告的商标使用在企业名称中的行为,主要是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5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法庭显然认为,《商标法》第52条第5项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的情形.),或者没有明确是否具体指《实施条例》第53条,而直接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1款第5项定性(典型的是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泉州市龙净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2005)厦民初字第211号.法庭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有必要,然后依据第52条第1款第5项等法规定案.但并未解释52条第1款第5项为何可以适用在驰名商标被用作企业名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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