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要做备案
(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以一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以一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人为许可人,另一方当事人为被许可人.双方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后,许可人并不不丧失商标权,而被许可人只能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在限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并须支付使用费.
《商标法》关注的许可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对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其效力如何,值得探讨.小编认为:首先,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是一种民事行为,未注册商标是许可人的民事财产,其订立的许可合同理应受《合同法》调整;其次,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否则,许可人、被许可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意义
商标的许可使用是国际上一种通行的制度,如美国希尔顿饭店公司的服务商"Hilton",麦当劳联合快餐店的服务商标"McDonald's"都是通过许可使用制度而享誉全球的,概括地讲,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第一,商标权人采用许可使用制度,一方面可以收取高额的许可使用费,另一方面可以开拓国际市场,输出产品、资本、技本和人才,使其商标更加著名,并迅速在更广的范围内普及开来,从而带来更多的利益,充分实现其所有权权能.
第二,许可使用制度的采用,即表明商标权人积极地行使了其商标权,因而不构成对商标使用义务的违反.因此即使商标权人连续3年没有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会导致商标权因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发生.
第三,商标权的许可使用与商标权的转让不同.它并不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因而可以保证商标权人继续保有商标权,不失去其对辛幸苦苦创出来的商标品牌的控制,并可以通过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质量保证条款的约束,维护商标信誉.
第四,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对被许可人也是有利的.被许可方则可以通过使用许可的方式减少市场投资风险,在较短时间里用较少投资获得较高收益.通过该制度,被许可人以支付一定费用为代价,获得许可人饱经艰辛创造出来的商标品牌,从而能够迅速地提高产品档次,改善企业境况,开拓和占领广大市场,同时也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吸引投资和招揽人才,起到"借鸡生蛋"的效果.
第五,许可使用制度可以调剂市场,满足不同地区消费者对名牌商品的共同需求,同时可以在保证被许可人商品质量的前提下,有效地避免因商标权人频繁更迭而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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