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的受众范围相关公众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于1999年9月通过的《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第2条明确提出,不得以该商标为该成员国中全体公众所熟知作为认定"驰
商标是商业活动中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属于生产、销售的商业或服务业范畴.所以商品或服务受众对象应该是有限的,不是指全体公民.比如说某知名的兽药对于兽医、养殖户等来说可能是大名鼎鼎,但给人看病的医生或患者就不见得听说过,一个品牌的知名,可以是全民皆知,但也可以在达到"相关公众"知晓时,就已构成"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总局令第5号)第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综上,相关公众由三类人员构成:生产或经营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和或服务的企业、商业界人员;经销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和/或服务的销售渠道中所涉相关人员;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和/或服务的相关消费者.
具体到餐饮业,相关公众范围包括:自身经营餐饮行业实业界的相关人员、加盟餐饮连锁经营业的相关人员、广大餐饮消费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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