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
2001年,张裕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于2002年4月14日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下发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但这一核准注册,立即遭遇了来自国内几乎
①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②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认定:商评委作出的第05115号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响商评委裁定结果的证据,因此,商评委应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裁定.而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认定争议商标属不当注册"的请求未予支持.威龙、王朝等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6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威龙、王朝等企业"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判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再作裁定.2011年1月1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就"解百纳"商标使用问题达成和解.自此,这个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商标争夺战,在历经10年后终于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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