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走过了互惠协定、双边条约、多边公约或国际条约的历史进程.目前,多数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通过参加知识产权多边公约或国际条约来实现的.2001年11月10日
在我国,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随着改革开放之后才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我国虽然也同许多国家缔结过包含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双边条约,但大部分已被我国及这些国家所共同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涵盖.因此,在了解我国商标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我们应该了解我国所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及其他与商标有关的重要的国际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PO)管理的国际公约共有SHANG BIAO SHENG SHI21个,其中工业产权领域15个,关于商标及其邻近的国际公约就有10个,足以说明国际上对商标保护的重视.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加入主要由WPo管理的与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此外,WTO三大协议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也是我国商标法构成的重要规则.
一、《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世纪末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建立了"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分别成立了两个联盟的"国际局",以便管理两个公约.1893年,这两个国际局合并,成为后来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上述工业产权与版权领域的主要公约的同时,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生效.1974年,WPO成为联合国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我国于1980年批准参加《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这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1883年3月,由法国、比利时、巴西、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萨尔瓦多、瑞士和塞尔维亚发起,在巴黎缔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在1884年7月7日生效时,英国、突尼斯及厄瓜多尔也宣布参加,因此,最早的成员国为14个.但是,20世纪是《巴黎公约》大发展的100年,到本世纪初,《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已达140多个.可以这样认为,《巴黎公约》是最重要的、影响最广泛的知识产权的基础性条约,工业产权的许多条约都是在它的基础上制定的.
《巴黎公约》缔结后,共修订过6次.最后一次在斯德哥尔摩修订而成的1967年文本,目前绝大多数成员国已批准采用.我国于1984年12月19日加入该公约1967年最新文本并于1985年3月19日生效.《巴黎公约》的内容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国民待遇原则;第二类是优先权规定;第三类是工业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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