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主要有许可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为了指导当事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997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商标(1997)39号文件,印发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①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②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③许可使用的期限;
④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⑤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⑥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一般来讲,这些条款是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不可少的内容,但就该文件的效力来讲,这些条款应该是示范性的,即当事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缺少上述某些内容,应不影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除了上述内容以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还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①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②商标使用许可的性质(独占、排他或者普通使用许可);
③为保证商品质量而约定的有关措施:如技术设备、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等等;
④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
⑤合同中止或解除条件;
⑥商标使用费(许可费)支付办法;
⑦违约责任;
⑧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⑨合同生效日期;
⑩合同签约日期、地点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字、盖章;
?合同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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