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提出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议题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商标的差别保护引起了很多WTO成员的不满,它们认为这构成了对酒类以外其他产品的歧视,强烈要求将第23条对酒类地理标志商标的强保护扩大适用于所有地理标志商标
2001年3月,保加利亚、古巴、捷克、埃及、冰岛、印度、牙买加、肯尼亚、列支敦士登、毛里求斯、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洛文尼亚、斯里兰卡、瑞士、土耳其和委内瑞拉又就扩大保护提出了新提案,对扩大保护的必要性作了论证,认为TRIPS协定第22条未能对酒类以外的地理标志商标提供充分保护,双重保护标准缺乏正当性依据,同时也违背了TRIPS协定"避免贸易扭曲"的宗旨和"透明度原则"及"一致性原则"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危地马拉、新西兰、巴拉圭和美国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
2001年11月多哈部长会议之后,扩大保护议题谈判在多哈发展议程中继续进行.参与谈判的成员仍分为两大阵营:支持扩大保护的一方包括保加利亚、欧盟、几内亚、印度、牙买加、肯尼亚、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摩洛哥、巴基斯坦、罗马尼亚、斯里兰卡、瑞士、泰国、突尼斯和土耳其;反对的一方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新西兰、巴拿马、巴拉圭、菲律宾、中国台北和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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