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金维他商标争议案简介
2000年11月,江西巨元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巨元公司)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30类———螺旋藻等非医用营养品上申请注册了"21金维他"商标,商标的"维"字均为繁体字,该商标在"21"外加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评委认定"21金维他"商标驰名的证据,民生公司1997 ~ 2001年"21金维他"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不足以证明其在全国范围内构成驰名商标,而广告宣传证据单一(只有电视台),且跨度仅仅是1999 ~ 2000年一年(不是法律规定的3年广告投入),其提供的4条受保护记录,只涉及同一厂家的同一产品纠纷,难以证明其在消费者中的广泛知名度,而民生药业单方提供的2000 ~ 2002年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与利税统计没有税务机关或审计机关的证明,主观随意性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民生公司的"21金维他"商标,在巨元公司在第30类螺旋藻等产品上申请注册"21金维他"商标时(2000年11月)已经驰名.故此,一审法院做出了撤销"21金维他"驰名商标的判决.随后,商评委、巨元公司和民生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727号行政判决以及商评委(2004)第3021号《关于第1687032号"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并且判决商评委就第1687032号"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争议重新作出裁定.商评委(2004)第3021号裁定被二审法院撤销后,民生公司在商评委重新裁定的程序中补充了证据,商评委最终还是认定了民生公司注册的"21金维他"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了巨元公司注册的"21金维他"商标.巨元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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