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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条款”如何纳税?

发布:2025-04-21
小编/来源:mwyan
摘要:
某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收购某自然人甲持有的有限公司40%的股权,并约定:2012年—2014年,甲经营期间,公司每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5500万元和6000万元。甲如果未完成业绩承诺,由甲以自有现金方式补足。如果甲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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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收购某自然人甲持有的有限公司40%的股权,并约定:2012年—2014年,甲经营期间,公司每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5500万元和6000万元。
甲如果未完成业绩承诺,由甲以自有现金方式补足。如果甲超额完成业绩承诺,则每年给予超额部分10%的奖励。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9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甲如果获得奖励则,后续收入并入股权转让收入,补征“股权转让”个税。
那么甲如果未完成业绩承诺,以自有现金方式补足时,已征的“股权转让”个税是否退税?上述股权转让合同中有“对赌条款”,说明甲股权转让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完全转移,股权转让交易合同双方也没有履行完毕。“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是合同履行完毕后的总收入。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对赌条款”履行完毕后,对已征的 “股权转让” 个人所得税,少要补,多要退。
也就是说,甲如果未完成业绩承诺,以自有现金方式补足时,多征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可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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