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会计核算——“异地简易计税项目”
摘要:
一、基本思路异地简易计税项目是指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清包工项目以及甲供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异地项目需要按照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
一、基本思路异地简易计税项目是指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清包工项目以及甲供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异地项目需要按照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
一、基本思路
异地简易计税项目是指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清包工项目以及甲供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异地项目需要按照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与本地简易计税项目相比,其计税方法的唯一不同点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在当地预缴税款(包括附加税费),因此异地简易计税项目不是将应纳税额通过公司机关在注册地缴纳税款,而是直接与当地税务机关发生税款预缴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使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能够完整的掌握纳税人数据,36号文规定,异地项目在当地预缴税款之后,仍需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除增加了预缴税款(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环节之外,异地简易计税项目的会计核算与本地简易计税项目没有区别。
二、科目设置
除“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未交税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简易计税”科目继续使用外,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科目下设置四级科目“预缴税款”,该科目是异地简易计税项目部专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简易计税方法下异地实际缴纳的税款,预缴税款后,凭预缴完税凭证计入本科目借方,待项目完工后通过贷方与本项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未交税款”科目互抵无余额。
三、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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