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追溯享受吗?
摘要:
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时,由于研发周期较长,有些项目要进行两三年才能形成无形资产,有些企业则将一部分研发费用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待无形资产研发成功时作为无形资产成本转入“无形资产”账户。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未及时将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金额进行
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时,由于研发周期较长,有些项目要进行两三年才能形成无形资产,有些企业则将一部分研发费用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待无形资产研发成功时作为无形资产成本转入“无形资产”账户。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未及时将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金额进行
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时,由于研发周期较长,有些项目要进行两三年才能形成无形资产,有些企业则将一部分研发费用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待无形资产研发成功时作为无形资产成本转入“无形资产”账户。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未及时将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金额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如果第二年投资失败,未能形成无形资产,还能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吗?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随着新规定的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被废止。
也就是说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在当前一个纳税年度中按照规定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而自2016年1月1日以后,若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案例一
我公司2015年开展研发活动,有100万计入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2016年研发失败未形成无形资产,请问这100万还可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吗?
答:不可以。
案例二
我公司2016年开展研发活动,有100万计入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2017年研发失败未形成无形资产,请问这100万还可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吗?
答:可以追溯至2016年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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