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营改增后,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是否应当使用国税的发票?
问:邮政业营改增后,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是否应当使用国税的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的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
问:邮政业营改增后,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是否应当使用国税的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的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因此,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应当使用国税监制的发票。
【联创财税】:专注服务企业与创业者,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工商变更、公司注销、财税咨询、企业合规(财税合规 + 法律合规)一站式企服支持,专业解答各类工商财税疑难问题,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欢迎来电咨询办理。
服务热线:180-9213-9007(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地址: https://www.sxlccs.com/news/dljz/357897.html
上一篇: 上海出口退税,直接网上申报更为简单方便
下一篇: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