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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关于汇总纳税政策解读

发布:2025-04-21
小编/来源:mwyan
摘要:
新企业所得税关于汇总纳税政策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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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关于汇总纳税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专门就此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该办法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1、明确了适合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指出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为汇总纳税企业;2、明确了具体的核算管理原则。该办法指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3、明确了具体实施规范。指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由总机构预缴;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比例由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计算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作总额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总机构计算预缴税额×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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