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和税会差异:500万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新政
一.政策规定1.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政策规定
1.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不是多扣除,是指“提前扣除”,“一次性”扣除当期纳税调减,后折旧摊销期间都进行纳税调增。
3.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时,不强制要求企业税收和会计处理一致,允许存在税会差异。
二.具体操作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2)会计处理需要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产生的税会差异;
(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案例
【例】某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20日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某设备,含税价46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该研发设备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上按照上述优惠政策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率为25%。
1.2018年购进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4(增值税税率16%)
贷:银行存款 ?464
2.计提折旧
每年计提折旧=400÷10=40万元,2018年计提6个月(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为20万元。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
贷:累计折旧 ?20
期末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2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
3.纳税调整
(1)税务上2018年按优惠政策计提折旧400万元,折旧产生的财税差异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20=380万元;
(2)研发费用可以享受5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50%=200万元。
(3)A设备期末账面价值=400-20=380万元,计税基础=400-400=0万元,前者大于后者38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80×25%=9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9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95
4.后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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