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能否在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利润内分红?
摘要:
问题:A公司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于2020年启动,截止2021年6月份已经按照15%预计毛利率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600万元,企业老板认为企业已经缴纳2600万元,企业可以在税后10400万元(2600万元/2
问题:A公司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于2020年启动,截止2021年6月份已经按照15%预计毛利率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600万元,企业老板认为企业已经缴纳2600万元,企业可以在税后10400万元(2600万元/2
问题:A公司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于2020年启动,截止2021年6月份已经按照15%预计毛利率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600万元,企业老板认为企业已经缴纳2600万元,企业可以在税后10400万元(2600万元/25%)内分红,请问老板的理解对吗?
DJZ回复:根据2018版《公司法》166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房地产企业一般具有开发周期长,确认收入、成本和利润时间晚的特点,项目未完工前按照预计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是为了平衡缴税资金流与利润计算滞后的方式,企业并没有产生真正的会计利润,后期达到完工条件结转收入、成本后,可能会存在利润高于预计毛利额或低于预计毛利额的情况。因此,贵司老板理解有误,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计算税后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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