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问:我公司是天津市所辖的电梯安装公司,因业务需要到河北省施工,在本市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核定征收,开具外出施工证明,并提供给施工所在地税局相关资料,在施工地代开发票时,当地税务机关代扣了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回本市汇缴所得
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
问:
我公司是天津市所辖的电梯安装公司,因业务需要到河北省施工,在本市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核定征收,开具外出施工证明,并提供给施工所在地税局相关资料,在施工地代开发票时,当地税务机关代扣了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回本市汇缴所得税时能抵扣在外地缴纳的那部分税款吗?
答:
依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
三、我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按照《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超过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部分,在我市不予抵减。
如有不明事项,请拨打12366—2咨询。
相关问题——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国税函〔2010〕39号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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