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与地方财政自主——关于地方税纵向授权立法的断想
【摘要】 不管本地是否存在足够的税源,是否存在经济政策方面的特殊考虑,只要中央决定开征某种税收,地方都必须恪尽职守,应收尽收,不得懈怠。然而,不管是基于征纳成本、财政需要还是经济政策,这种整齐划一的做法都未必为最优。这种赋予地方选择权的税收立法实践,比目前
【摘要】 不管本地是否存在足够的税源,是否存在经济政策方面的特殊考虑,只要中央决定开征某种税收,地方都必须恪尽职守,应收尽收,不得懈怠。
然而,不管是基于征纳成本、财政需要还是经济政策,这种整齐划一的做法都未必为最优。
这种赋予地方选择权的税收立法实践,比目前中央统一立法、地方强制实施的模式,无疑更有利于照顾地方实际情况,尊重地方财政自主权,也更有利于防止制度浪费。
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处理议会与政府的关系,与地方财政自主权通常没有太大交集。
然而,一旦涉及地方税,当税收法定之"法"被限定于中央立法时,央地财政关系的问题便会随之产生。
【关键词】 税收法定原则; 地方财政; 授权立法; 环境保护税; 税收立法; 中央立法; 车船税; 财政关系; 筵席税; 地方立法机关;
税收法定原则与地方财政自主_关于地方税纵向授权立法的断想_熊伟.pdf
文章出处:《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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