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遗失已开具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一联,请问可否抵扣,需要怎样处理?
摘要:
购买方遗失已开具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一联,请问可否抵扣,需要怎样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第292号)第二条规定,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
购买方遗失已开具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一联,请问可否抵扣,需要怎样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第292号)第二条规定,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
购买方遗失已开具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一联,请问可否抵扣,需要怎样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第292号)第二条规定,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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