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目录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一)政策沿革(二)政策调整(三)研发活动的概念(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目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一)政策沿革
(二)政策调整
(三)研发活动的概念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五)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六)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
(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八)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
(九)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
(十)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十一)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二)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十三)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十四)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
(十五)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十六)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十七)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的口径
(十八)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简易方法
(十九)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二十)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
(二十一)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理
三、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
(二)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
(三)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
(四)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五)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要求
(六)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七)研发费用的核算须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
(八)合作研发项目会计核算要求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要点
(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
(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备案的处理方法
(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的有关规定
(六)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七)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
(八)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九)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十)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
(十一)正确处理税务核查与企业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关系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方式
(五)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附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助软件V1.0版.rar
附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助软件操作手册V1.0.doc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一)政策沿革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
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细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
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200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以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制度被取消。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年-2012年)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为便于纳税人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同年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旧税法衔接问题:“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2013年至今)
2013年初,国家决定在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试点。当年9月,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2015 年 11 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
2017年5月,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三部门还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程序。
2017年11月,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
(二)政策调整
与以往政策相比,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
1.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列,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2.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3.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
4.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时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更为简化,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5.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申报即可享受,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从而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道更加便捷高效。
(三)研发活动的概念
厘清研发活动的概念,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科技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和较强创造性的企业活动(见表1)。
表1:研发活动要素及内涵
研发活动要素
内涵
1.有明确创新目标
企业研发活动的目标包括知识创新、技术改进、产品开发和服务改进等,即通过研发活动形成前所未有且具有价值的客体。
2.有系统组织形式
企业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活动围绕着具体的目标,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因此是有边界的和可度量的。
3.有较强创造性
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并存在失败的可能。
经济合作组织(OECD)《研究与开发调查手册》《弗拉斯卡蒂手册》从研发性质维度,将研发活动分为三类(见表2)(备注:《弗拉斯卡蒂手册》是对科技活动进行测度的基础,研究与发展(R&D)活动是科技活动最基本的和核心的内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从60年代开始,按照这一手册系统地开展了有关R&D活动的统计调查。):
注:《弗拉斯卡蒂手册》是对科技活动进行测度的基础,研究与发展(R&D)活动是科技活动最基本的和核心的内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从60年代开始,按照这一手册系统地开展了有关R&D活动的统计调查。
表2:三类研发活动及具体形式
类型
研发活动
非研发活动
主要目的
具体形式
应用性研究
主要是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或寻找已有知识的实际应用途径,而开展的理论研究和实验探索。其目的是获取新知识,包括改良材料、产品、装置、工艺过程或服务。
包括辨别基础性研究成果的可应用性,或者研究出一套使企业能够完成预先设定的发展目标的新方案等。
纯粹以获取更多知识为目的,无明确应用目标的基础性、探索性研究和预研等。
试验性开发
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通常是为了生产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开发新程序、新系统和新服务,而进行的试制、小试、中试等试验性探索。
原型样机设计、制造、测试,设计新工艺所需要的专用设备和架构,对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等。
常规测试、为生产工艺而进行的设计、试生产等。
实质性改进
利用从研究或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知识,对已产生或建立的新产品、新设备、新程序和新系统进行进一步研发、设计和工程化等改良活动,使其质量、水平或效率获得显著提升而进行的系统性的研发工作。
生产机械和工具的改良、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工艺的改变、新方法和标准的开发、新产品或新工艺转到生产部门后,仍存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有一些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发工作等。
产品化后的相关技术支撑环节。
点赞()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5-6-下一页>>
税屋 > 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返回首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日
周
月
季
年
总
1如此对高管薪酬合规是否可行5854
2律师事务所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4760
3股权转让这样操作,税负更优3764
4年终奖适用个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注意的事项1627
5沪发改环资[2021]133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1292
6鄂政发[2021]2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1139
7辽住建[2021]74号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方案》的通知982
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成立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税务分中心的公告940
9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海南省2021年第一批备案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公告904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859
11股东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成立个独开发票吗670
12并购重组中“现金支付型”对赌协议的税收争议问题探讨476
1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32368
2有关委托研发加计扣除涉税问题要点19713
3企业间的无息贷款,到底交不交税?15253
4新办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多少张增值税纸质发票13052
5收购公司办理发票增版后虚开虚抵,两人被判刑11409
6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合规方法论(土地增值税篇)8278
7说是撤资,但工商并没有做减资6952
8如此对高管薪酬合规是否可行5854
9购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怎样确定5673
10企业增资扩股的实务操作5346
11土地价款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173
12律师事务所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4760
1不同资产划转情形下企业重组税法适用政策分析——其他税种篇80687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72768
3现金折扣如何财税处理64409
4个税手续费返还应如何账务处理?47365
5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该不该交增值税?34288
6无收款人和复核人的增值税发票能使用吗?33594
7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32368
8小额零星的判断标准到底是什么25838
9购房契税账务处理错误,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23704
10有关委托研发加计扣除涉税问题要点19713
11不同资产划转情形下企业重组税法适用政策分析——企业所得税篇19035
12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个税16304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那些事儿(之三)233178
2各行业增值税税率一览表(2021)193728
3企业销售不动产如何交纳增值税134720
4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121684
5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问题116375
6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管理很重要105588
7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表(2021年9月)101318
8陕西省税务局提案汇总81504
9不同资产划转情形下企业重组税法适用政策分析——其他税种篇80687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72768
11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68646
12高企认定过程中企业研发费用需要注意的事项64884
1印花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2021版)870487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0年修订版)655871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那些事儿(之三)233178
4各行业增值税税率一览表(2021)193728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187563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180416
7企业销售不动产如何交纳增值税134720
8捐赠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编130896
9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121684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119118
11杭州市住保房管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119094
1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116949
1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2428024
2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调整]1599217
3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1443625
4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1342663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部1193349
6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21年)1180251
7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141050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1132148
9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1062554
10增值税税率调整:16%降至13%、10%降至9%,6%档保持不变1018214
1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改增政策注释版)892391
12印花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2021版)870487
【联创财税】:专注服务企业与创业者,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工商变更、公司注销、财税咨询、企业合规(财税合规 + 法律合规)一站式企服支持,专业解答各类工商财税疑难问题,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欢迎来电咨询办理。
服务热线:180-9213-9007(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地址: https://www.sxlccs.com/news/dljz/355944.html
上一篇: 工伤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下一篇: 衡量增值税税负一般都用哪些口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