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大包干人员的工资计税问题?
摘要:
一、工业企业实行销售大包干,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时,计税工资是以扣除销售大包干人员人数为计算计税工资人员数吗?二、按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不再按工资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请问企
一、工业企业实行销售大包干,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时,计税工资是以扣除销售大包干人员人数为计算计税工资人员数吗?二、按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不再按工资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请问企
一、工业企业实行销售大包干,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时,计税工资是以扣除销售大包干人员人数为计算计税工资人员数吗?二、按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不再按工资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请问企业所得税还允许扣除14%的职工福利费吗?
1、纳税人按规定使用的大包干费用中的工资和正常奖金随核定的计税工资渠道列支,其余部分在销售费用下列支;大包干费用也可以全部在销售费用下列支。
参阅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大包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107号)
2、如果你单位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其适用范围的规定,范围之外的企业参照执行。
【联创财税】:专注服务企业与创业者,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工商变更、公司注销、财税咨询、企业合规(财税合规 + 法律合规)一站式企服支持,专业解答各类工商财税疑难问题,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欢迎来电咨询办理。
服务热线:180-9213-9007(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地址: https://www.sxlccs.com/news/dljz/355935.html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