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成立个独开发票吗
摘要:
问:股东在公司任职,有社保,申报了工资薪金,为公司提供了服务,因为行业特殊性公司收入都是股东带来的,签了协议她有一部分佣金,这个佣金可以成立个人独资开票给公司吗?解答:结论:不能。因为根据描述,股东个人给公
问:股东在公司任职,有社保,申报了工资薪金,为公司提供了服务,因为行业特殊性公司收入都是股东带来的,签了协议她有一部分佣金,这个佣金可以成立个人独资开票给公司吗?解答:结论:不能。因为根据描述,股东个人给公
问:股东在公司任职,有社保,申报了工资薪金,为公司提供了服务,因为行业特殊性公司收入都是股东带来的,签了协议她有一部分佣金,这个佣金可以成立个人独资开票给公司吗?
解答:
结论:不能。
因为根据描述,股东个人给公司提供服务属于受雇取得的报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对于现在所谓的成立各类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税收合规主体,然后开具发票转移利润,在企业和财税人员中不是“秘密”,对于税务局来说也不是“秘密”,从税务局通报的稽查案例来看人家税务局早已掌握了企业偷税漏税的手段,要稽查非常容易。
股东个人以开具发票的形式转移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涉嫌虚开发票和“阴阳合同”等一系列的税收违法事项,一旦被税务大数据发现从而引来税务局稽查,其后果非常严重,企业应当慎重考虑,会计人员也应慎重给“老板”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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