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的特定途径
摘要:
公益性捐赠的特定途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
公益性捐赠的特定途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
公益性捐赠的特定途径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提醒的是,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捐赠时一定要通过上述特定的途径捐赠才能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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