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产权纠纷的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摘要:
我公司建设生产厂房,所占用土地产权归另一企业所有,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他们起初同意转让土地给我公司,于是我们开始建设厂房,厂房建完时,土地出让方又不同意转让土地,我们现在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请问:现在土地使用税是否应交,如果应交,应由土地产权所有人交还是我公司交?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
我公司建设生产厂房,所占用土地产权归另一企业所有,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他们起初同意转让土地给我公司,于是我们开始建设厂房,厂房建完时,土地出让方又不同意转让土地,我们现在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请问:现在土地使用税是否应交,如果应交,应由土地产权所有人交还是我公司交?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
我公司建设生产厂房,所占用土地产权归另一企业所有,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他们起初同意转让土地给我公司,于是我们开始建设厂房,厂房建完时,土地出让方又不同意转让土地,我们现在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请问:现在土地使用税是否应交,如果应交,应由土地产权所有人交还是我公司交?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部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这实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据此,贵公司与另一企业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其土地使用税应按实际使用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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