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取得的股票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摘要:
? ? 问:我公司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期间取得股票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转让股票计算销售额时,股票分红是否需要冲减买入价?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条
? ? 问:我公司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期间取得股票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转让股票计算销售额时,股票分红是否需要冲减买入价?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条
? ? 问:我公司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期间取得股票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转让股票计算销售额时,股票分红是否需要冲减买入价?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条第(三)项第3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股票分红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转让股票时,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取得的分红不需要冲减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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