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31号文中的“三年”从何时算起?
摘要:
新开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有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这三个纳
新开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有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这三个纳
新开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有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这三个纳税年度从何时开始算起,从取得销售收入开始还是从广告费等费用发生时开始计算?另外三年又怎样算?如2005年12月开始计算,算到2008年12月还是2007年度就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据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向后结转的起始时间可从次年开始,分三年按规定的标准结转扣除。具体到上述例子应为截止时间至2008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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