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相关事项
摘要:
10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将延期至10月25日(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为准),纳税人在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手续时,企业所得税预缴多少合适,有没有硬性的比例规定,预缴的少会不会有滞纳金和罚款?华政小编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析,供大家参考学习,欢迎关注。一、基本政策规定法规文号政策规定《
10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将延期至10月25日(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为准),纳税人在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手续时,企业所得税预缴多少合适,有没有硬性的比例规定,预缴的少会不会有滞纳金和罚款?华政小编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析,供大家参考学习,欢迎关注。一、基本政策规定法规文号政策规定《
10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将延期至10月25日(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为准),纳税人在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手续时,企业所得税预缴多少合适,有没有硬性的比例规定,预缴的少会不会有滞纳金和罚款?华政小编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析,供大家参考学习,欢迎关注。
一、基本政策规定
法规文号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 ?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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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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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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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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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小编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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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预缴分摊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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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所属期实际利润总额申报,不得少申报;如果采用虚假手段编制虚假利润或者采用申报与利润报表不一致的办法,虚假申报或者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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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务操作预缴填报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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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7月1日期,启用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在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操作,不可任性而为。纳税人填写预缴申报表时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中的第4行“利润总额”与第二行“营业收入”、第三行“营业成本”不存在必然的勾稽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表管理,申报表中存在勾稽关系的行、列,一般会在填表说明中标注计算公式,标明彼此之间的表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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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第2行“营业收入”、第3行“营业成本”,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数额,目的在于数据采集,不参与计算。同时,“营业成本”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预缴是根据“实际利润额”来预缴,不是根据纳税人会计报表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预缴,也不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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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利润额”则根据预缴申报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即”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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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年度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的填报说明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因此,企业月度或者季度预缴所得税可以减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因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故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实际利润累计数既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又可以弥补本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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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某企业2017年度第一季度亏损100万元,第二季度盈利120万元,第一至第二季度利润累计盈利20万元。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申报,分季度预缴的申报方法。假设该企业以前年度累计未弥补亏损为70万元,则该企业第二季度累计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70万元=-50万元<0> ?
预缴时未取得发票的,能否在预缴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预缴月度/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的金额进行核算。
?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未通过重新认定前,能否按照15%税率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除以下事项(仅汇缴享受),其他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均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14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汇缴享受
15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
?
汇缴享受
22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
汇缴享受
23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
汇缴享受
32
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汇缴享受
36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汇缴享受
37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汇缴享受
52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汇缴享受
?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
故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企业所得税按15%预缴;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也可暂按15%预缴。
?
三、总分支机构如何汇总预缴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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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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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因此,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应按上述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
?
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处地区税率不同时,应如何分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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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的填报说明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即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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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2012年5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举例:总机构25%税率,分支机构享受税收优惠适用15%税率
?
具体详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及流程》举例说明(三)分支机构数量增加。
?
此时,分支机构10%税率差产生的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的填报说明规定,填列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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