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市外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预缴税款时间和期限如何确定?
摘要: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实际操作中,有的纳税人报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实际操作中,有的纳税人报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实际操作中,有的纳税人报验登记时纳税期限核定为按月,有的核定为次,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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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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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期限,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原则上,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应按照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执行,确实不能按固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可以按次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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