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服务出具行政事业收据是否符合规定?
问:保安公司2009年对我行提供的安保服务全部出具了行政事业收据,符合相关财税规定吗?答:《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
问:保安公司2009年对我行提供的安保服务全部出具了行政事业收据,符合相关财税规定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保安公司提供的安保服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开具服务业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而出具的行政事业收据不符合规定,银行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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