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投资的部分可否与原投资享受过渡期优惠?
摘要:
我公司系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原适用税率为15%,2008年起进入过渡期,如果我公司在2008年追加投资,请问追加的部分是否可以和原有的投资一起适用过渡期优惠税率?按照新税法及国务院国发[2008]39号有关过渡优惠政策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我公司系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原适用税率为15%,2008年起进入过渡期,如果我公司在2008年追加投资,请问追加的部分是否可以和原有的投资一起适用过渡期优惠税率?按照新税法及国务院国发[2008]39号有关过渡优惠政策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我公司系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原适用税率为15%,2008年起进入过渡期,如果我公司在2008年追加投资,请问追加的部分是否可以和原有的投资一起适用过渡期优惠税率?
按照新税法及国务院国发[2008]39号有关过渡优惠政策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如果按照原税法的规定享受减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可以分五年逐步过渡到税法规定的税率。这种政策安排,主要是考虑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是按照当时的税收政策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新税法实施后,为了对这些享受低税率的企业,不因两法的合并,导致其大幅度提升税率,新税法规定给予逐步过渡政策。这种过渡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原来投资规模。对2008年以后企业追加投资的项目,原则上是不允许享受过渡政策。但考虑到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经常追加投资,如果不分情况,规定凡追加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管理难度也较大。因此,我们考虑,下一步将做必要的调查研究,对企业扩大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比例以及收益较快的项目,将做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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