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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食堂"财税处理的基本规定

发布:2025-04-21
小编/来源:mwyan
摘要:
企业职工食堂的资产一般都是利用本企业所有房屋、设备;服务对象主要为本公司员工或临时聘用的员工,通常不对外营业。涉及的主要财税问题如下:一、关于增值税的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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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食堂的资产一般都是利用本企业所有房屋、设备;服务对象主要为本公司员工或临时聘用的员工,通常不对外营业。涉及的主要财税问题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的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公司职工食堂主要是为了满足员工基本生活需要,如果不对外经营的话,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涉及销项税额的计算。同时,职工食堂业务属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相应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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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按照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由此可见,职工食堂相关设备、设施以及员工人工费用、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均可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可以在福利费限额内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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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直接向职工个人餐饮补贴,需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直接发生的食堂经费支出,没有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它就是一种集体性福利,则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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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都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做必要的会计核算。同时为了保证相关费用支出能够顺利税前扣除,企业也应该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要求做好核算工作。按照该文件的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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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企业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来核算职工食堂的相关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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