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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12366解答11月征期营改增、企业所得税等的9个问题
摘要:
北京国税12366解答11月征期营改增、企业所得税等的9个问题?2017-11-23 ?北京国家税务局?11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代收自来水费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
北京国税12366解答11月征期营改增、企业所得税等的9个问题?2017-11-23 ?北京国家税务局?11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代收自来水费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
北京国税12366解答11月征期营改增、企业所得税等的9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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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3 ?北京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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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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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代收自来水费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全额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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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政策是否仅限于物业公司?其他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自来水费是否可以按照该政策执行?
答:文件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的就适用该政策,并不仅限于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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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给公司和个人提供的中央空调保养服务,按照何种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中央空调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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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修理门锁服务按照何种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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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征期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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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对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发放的实物职工福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对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发放的实物福利,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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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应如何享受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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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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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征期征管类热点问题
1、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采暖费收入,由于居民个人所属企业报销问题,需要索取公司抬头的发票,是否可以开具此种发票?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应开具个人抬头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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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改革前不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是不是仍然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京国税发〔2016〕2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经营需要预缴税款的,不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由经营地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跨区税源登记’模块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因此,此次改革只是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如果在北京市内提供建筑服务,改革前不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改革后仍然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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