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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专票5万判刑3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
摘要:
2018年8月27日,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司法解释
2018年8月27日,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司法解释
2018年8月27日,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修正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多发的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的犯罪之一,虚开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在全面进入“营改增”时代,呈现出高发的态势。但是实践中关于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直有较大争议。
直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电话答复》里明确,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出口退税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才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仍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
直至2018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才正式发文明确了上述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严厉打击虚开发票。
根据《通知》规定: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发票,税额5万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增值税发票,税额5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增值税发票,税额2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哪些行为算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于2014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专门明确了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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