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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转让或者移转的申请和审查
摘要: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根据这条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值得注意的是,办理转让手续时,并不要求当事人将其商标转让合同提交商标局,只需提交有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签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即可.
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手续齐备,商标局将受理该申请.商标局对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受理后要进行审查.首先,要审查是否存在应当一并转让的情形,即审查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一并转让,如果没有一并转让,商标局将通知其限期改正,如果期满不改正的,则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例如:武汉东西湖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32类啤酒商品上注册了3件"行吟阁"商标,但这3件商标的图形有所不同.1997年该公司申请将"行吟阁"商标转让给武汉欧联东西湖啤酒有限公司,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这3件"行吟阁"商标一并办理了转让申请手续.如果注册在啤酒商品上的"行吟阁"商标不是一并转让注册,只是部分转让,那么相同文字的商标就会出现不同的注册人,这种状况将使消费者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
其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局还要对商标转让申请是否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进行审查.这主要是指那些商品相同或类似,但商标并不近似,或者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商品并不类似的情况.例如:××县联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化妆品上注册的"雅倩"商标和" ARCHE"商标,这两个商标在注册申请的审查中并不判为近似,因此,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在转让注册时可以不一并办理.但实际上,由于注册人通过电视广告及各种媒介所做的大量宣传,已使消费者将"雅倩"商标和" ARCHE"商标联系在一起,甚至视为一个商标,因此这两个商标应一并转让注册,否则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商标转让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不予核准的,商标局不再采取驳回的方式,对商标局视为放弃转让的通知或者不予核准的通知,申请人不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因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的商标评审范围没有包括对不予核准转让不服的复审.因此,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的通知不服的,可以直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样,对商标移转申请,商标局也要进行审查,主要是对是否一并移转进行审查,有关程序与对商标转让的审查基本相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没有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移转申请的审查,基于商标移转同样可能存在这些问题,因此,商标局在进行移转申请的审査时,也应对这些内容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手续齐备,商标局将受理该申请.商标局对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受理后要进行审查.首先,要审查是否存在应当一并转让的情形,即审查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一并转让,如果没有一并转让,商标局将通知其限期改正,如果期满不改正的,则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例如:武汉东西湖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32类啤酒商品上注册了3件"行吟阁"商标,但这3件商标的图形有所不同.1997年该公司申请将"行吟阁"商标转让给武汉欧联东西湖啤酒有限公司,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这3件"行吟阁"商标一并办理了转让申请手续.如果注册在啤酒商品上的"行吟阁"商标不是一并转让注册,只是部分转让,那么相同文字的商标就会出现不同的注册人,这种状况将使消费者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
其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局还要对商标转让申请是否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进行审查.这主要是指那些商品相同或类似,但商标并不近似,或者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商品并不类似的情况.例如:××县联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化妆品上注册的"雅倩"商标和" ARCHE"商标,这两个商标在注册申请的审查中并不判为近似,因此,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在转让注册时可以不一并办理.但实际上,由于注册人通过电视广告及各种媒介所做的大量宣传,已使消费者将"雅倩"商标和" ARCHE"商标联系在一起,甚至视为一个商标,因此这两个商标应一并转让注册,否则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商标转让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不予核准的,商标局不再采取驳回的方式,对商标局视为放弃转让的通知或者不予核准的通知,申请人不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因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的商标评审范围没有包括对不予核准转让不服的复审.因此,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的通知不服的,可以直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样,对商标移转申请,商标局也要进行审查,主要是对是否一并移转进行审查,有关程序与对商标转让的审查基本相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没有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移转申请的审查,基于商标移转同样可能存在这些问题,因此,商标局在进行移转申请的审査时,也应对这些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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