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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企业的资质条件
摘要:
"两证"和公安机关的"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7条和第9条的规定,商标标识属于包装装潢印刷品,申请设立"商标标识印刷"企业或
"两证"和公安机关的"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7条和第9条的规定,商标标识属于包装装潢印刷品,申请设立"商标标识印刷"企业或
"两证"和公安机关的"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7条和第9条的规定,商标标识属于包装装潢印刷品,申请设立"商标标识印刷"企业或者增加"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经核准登记注册,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或者"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不得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
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规定,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③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④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⑤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10年生产的且未列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⑦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
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闻出版总署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方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外资印刷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兴办印刷企业的,参照执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由请没立外商投盗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②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③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④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⑤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规定,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③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④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⑤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10年生产的且未列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⑦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
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闻出版总署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方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外资印刷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兴办印刷企业的,参照执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由请没立外商投盗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②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③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④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⑤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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