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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摘要:
问题一:某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A公司2020年12月份销售新能源汽车向客户收取价税合计500万元,另依相关政策规定,应获得财政补贴80万元,该项补贴收入实际收到时间为2021年3月份。请问,A公司取得财政补贴收入的所得
问题一:某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A公司2020年12月份销售新能源汽车向客户收取价税合计500万元,另依相关政策规定,应获得财政补贴80万元,该项补贴收入实际收到时间为2021年3月份。请问,A公司取得财政补贴收入的所得
问题一:某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A公司2020年12月份销售新能源汽车向客户收取价税合计500万元,另依相关政策规定,应获得财政补贴80万元,该项补贴收入实际收到时间为2021年3月份。请问,A公司取得财政补贴收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二:某高新技术企业B公司2020年12月份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当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应给予该公司退税100万元,B公司于2021年1月份收到该笔退税。请问B公司取得该笔退税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明确如下: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依照17号公告规定,问题一中的A公司因获得补贴与其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数量挂钩,因此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即在2020年12月份与销售收入同步确认。
税喵提醒:
依照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A公司还应在2020年12月份就应获得的80万元补贴收入同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依照17号公告规定,问题二中的B公司应在实际收到即征即退税款时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应在2021年1月份予以确认。
税喵提醒:
1.依照《政府补助准则》(2017修订,下同)规定,B公司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属于取得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因此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2.参照《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案例6,B公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于2020年12月份,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100
贷:其他收益 100
2021年1月份,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其他应收款 100
由于上述业务,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其他收益”,所得税上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纳税义务。因此,依照17号公告规定,B公司应在2020年所得税汇算时纳税调减100万元,同时在2021年所得税汇算时纳税调增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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