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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非正常损失的5个误区

发布:2025-04-21
小编/来源:mwyan
摘要:
一、非正常损失概念: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货物和不动产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详见下表:非正常损失原因作用对象情形因管理不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违反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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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正常损失概念: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货物和不动产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详见下表:
非正常损失原因
作用对象
情形
因管理不善
货物
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
因违反法律法规
货物或者不动产
依法没收
依法销毁
依法拆除
二、理解误区:
1、目前法规规定只有两个原因“管理不善”和“违反法律法规”形成的损失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
2、并不是所有“管理不善”和“违反法律法规”形成的损失都是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
3、只有货物和不动产(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有实物形态的资产符合条件的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税上非正常损失,劳务和服务只能依附于有形资产上。
4、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形成的损失,只有三种情形“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才符合非正常损失,其他情形均不属于。
5、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和不分理处产形成的损失,只有“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才符合非正常损失,其他情形均不属于。
三、总局明确事项:
1、建筑企业在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完工后被拆除,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这是由于行业特点所造成的,食材不易保管。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3、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相关政策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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