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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会计上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发布:2025-04-21
小编/来源:mwyan
摘要:
问:为什么免抵税额要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怎样理解会计上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答:会计上的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就是税法上的免抵税额。免抵税额是出口应退的增值税和内销应交的增值税互相抵销的金额,如出口应退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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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免抵税额要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怎样理解会计上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答:会计上的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就是税法上的免抵税额。
免抵税额是出口应退的增值税和内销应交的增值税互相抵销的金额,如出口应退100万元,内销应交20万元,那么国家直接退给纳税人80万元就完事了,剩下的20万元不再退税,也不再征税,这20万元就是免抵税额。
可以简单的这样理解,免抵税额的含义是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抵销了多少内销应交的增值税,也就是说,这部分税款,本来是应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但是被出口退税抵销了,不再退税,也不再交税,但是增值税抵销了,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无税可抵的,所以仍然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会计上的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就是税法上的免抵税额。
免抵税额是出口应退的增值税和内销应交的增值税互相抵销的金额,如出口应退100万元,内销应交20万元,那么国家直接退给纳税人80万元就完事了,剩下的20万元不再退税,也不再征税,这20万元就是免抵税额。(这个解释正确么?我的理解:出口退税是退的进项税,而不是销项税,所以退抵税的前提是应纳增值税小于0,也就是说必须存在没有抵扣的进项税才行.而您说的应纳税20万,说明已经没有未抵扣的进项税了.那么就不会退税,那来的退80万? 应该是退0,免抵税额100万,一分没退才对吧?)
可以简单的这样理解,免抵税额的含义是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抵销了多少内销应交的增值税,也就是说,这部分税款,本来是应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但是被出口退税抵销了,不再退税,也不再交税,但是增值税抵销了,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无税可抵的,所以仍然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样无法理解,理由同上,只有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才存在出口退税的问题,所以根本不存在本来应交但被出口退税抵消的情形.从名字就可以看出来,免抵税额,那肯定就是没有抵销的.所以这个解释好像没有道理.免抵税额应该是纳税人应该享受的抵减额由于没有那么多进项税而没有享受到的权利.这个怎么能作为计税依据呢?
还想明确一点,就是出口退免税政策,是以免税为前提吧?还是说先征口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以上三种税务处理方法在什么情况下应用呢?具体怎么操作的?
答:
1.您误解了。这里只是举了个简单的道理,20万元并不是应纳税额,只是计算内销部分的应纳增值税。要计算出口企业本期应纳增值税,要使用以下这个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在这个公式中应纳税额必须是负值才存在免抵退税额。这个公式比较容易理解,其中括号里面两项相减的实质含义就是当期准予从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本应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理论上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能是当期进项税中属于生产内销产品所消耗的材料物资对应的部分,但是因为时间等原因造成的差异,致使无法明确辨析,只能采用人为的简化确定方式,即通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减去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这种方式来计算。
而这个部分中不光有当期内销货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还有出口货物应退的进项税额,将这两个部分全部视同进项税额来抵扣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实际体现的是免抵退的抵顶过程,即以应免退税额抵顶内销应纳税额的过程。
2.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这实际是一组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的判断公式。采用的思路是: 当期应退税额=MIN[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取二者中较小的一个)。
需要说明一点,这里的“当期末留抵税额”实际上是名义留抵额,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最终的实际期末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而此处的名义留抵额=-当期应纳税额,当然这要满足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这个大前提。也只有明确了这点才能明白以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末留抵额进行比较的作用,其实是在判断当期的名义退税额到底应该实际退税多少以及已经实际抵顶多少。因为经过引申,这里的对比实际上是在对比“当期名义退税额”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名义留抵额在数额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或者负数(因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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