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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犯错的十条发票规定
摘要:
01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补充:即使开具红字发票也不得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国税发〔2006〕156号)?0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
01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补充:即使开具红字发票也不得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国税发〔2006〕156号)?0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
01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补充:即使开具红字发票也不得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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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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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意汇总开具需要根据编码并按照大类开具。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总局12366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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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国税函〔2006〕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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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购货方为个人,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国外客户的,不适用公告规定。
另外如果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也不适用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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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税率为“*”的发票:
差额征收:例如劳务派遣、安保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
税率减按征收:例如私房出租住房,增值税减按1.5%,核定综合税率。
发票为私房出租,税率核定,税率和税额都为星号,票面有每月价税合计金额及出租月份数,以及总的价税合计金额。
电信运营商电子发票税率是“*”,税额是“0”
电信运营商电子发票符合国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是正规的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特许运营商电子发票不做价税分离,不是免税业务,不影响收票方正常使用。
免税商品如果使用的是金税盘 ,税率打印有两种显示:免税或者0%,税额栏为“*”号。如果使用的是税控盘,税率和税额栏显示的都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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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总局12366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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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发票内容如果属于服务,发票上的没有单位数量栏的可以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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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记账联不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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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开具发票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栏目、项目填写不全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并公开处罚情况。
(2)对经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复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
(3)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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