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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木加工餐饮服务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热点问答

发布:2025-04-21
小编/来源:mwyan
摘要:
1、用成本法的竹木加工企业,其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包括哪些??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1号)规定:“二、2018年1月1日前登记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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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成本法的竹木加工企业,其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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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1号)规定:“二、2018年1月1日前登记的试点纳税人采用成本法核定;2018年1月1日后新办的试点纳税人在开办当年采用参照法核定,自开办次年起采用成本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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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竹木加工行业成本法的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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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采用成本法的竹木加工企业,其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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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属于胶合板制作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原木只占成本的10%,其余部分都是板材,是否需要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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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竹木加工产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C20,C211,C212开始)、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3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核定扣除办法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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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你公司属于购进农产品生产竹木加工产品的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C20,C211,C212开始),无论购进农产品的比例是多少,都需要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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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属于餐饮企业,是否需要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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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竹木加工产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C20,C211,C212开始)、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3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核定扣除办法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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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你公司属于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3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需要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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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有新增的产品,应如何确定当年农产品耗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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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应在投产之日起30日内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定后,当年可参照所属行业、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或者省国税局公布的行业参考标准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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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新增的产品当年可参照所属行业、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或者省国税局公布的行业参考标准确定农产品耗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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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餐饮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后的扣除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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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七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是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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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餐饮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后的扣除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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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餐饮企业,其农产品是否必须从农户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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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初级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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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餐饮企业,并无规定农产品必须从农户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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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公司在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之前还有剩余部分农产品存货,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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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以下称‘期初库存’)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转入对应存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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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在期初库存农产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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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你公司在纳入核定扣除之前剩余部分的农产品存货,应按规定做进项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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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企业,因有大量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无法负担税款,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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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计算出的进项税额转出额可先抵减留抵税额,产生应纳税额的,应按规定于当期入库;对转出税额较大、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分期转出计划,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于纳入核定扣除试点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全部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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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是企业确实有困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分期转出,但要在6个月内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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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核定扣除试点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没有取得发票,是否可以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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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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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试点纳税人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购进农产品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规定取得(或开具)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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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认证和稽核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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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试点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认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按规定稽核比对,应开具未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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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核定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均可以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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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如何申请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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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1号)规定:“三、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按下列程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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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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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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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应于2017年12月15日前,新办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开办次年1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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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应写明:企业基本情况、购进农产品及产成品类型、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申请本年适用的农产品耗用率、特殊情况说明等,并分别填报《竹木加工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1)、《餐饮服务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2)(以下简称“《采集表》”)(2017年度的采集范围为1-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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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申请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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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务机关如何审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在成本法下的农产品耗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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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1号)规定:“三、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按下列程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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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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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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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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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国税机关应实地核查,应通过核查《采集表》项目准确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省国家税务局。如纳税人填报数据明显偏高或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核查情况予以合理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由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下达核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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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餐饮企业,其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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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1号)规定:“二、2018年1月1日前登记的试点纳税人采用成本法核定;2018年1月1日后新办的试点纳税人在开办当年采用参照法核定,自开办次年起采用成本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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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餐饮服务行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为提供餐饮服务的成本,包括租金、水及能源、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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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餐饮企业,其主营业务成本及生产成本包括租金、水及能源、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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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耗用率时,农产品外购金额是否包括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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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十条规定:“(二)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耗用率时,农产品外购金额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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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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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购进农产品的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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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加工产品支付的委托加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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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耗用率时,农产品外购金额不包括在购进农产品的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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