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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有哪些?
摘要: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简易办法计税是征纳双方很头痛的事情,由此也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涉税风险。那么,对于增值税而言,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的,目前到底有哪些项目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简易办法计税是征纳双方很头痛的事情,由此也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涉税风险。那么,对于增值税而言,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的,目前到底有哪些项目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简易办法计税是征纳双方很头痛的事情,由此也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涉税风险。那么,对于增值税而言,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的,目前到底有哪些项目呢?为此,笔者对其进行了归类疏理,仅供读者参考。
相关话题——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增值税简易征收业务整理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办法到底能不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营改增”后增值税简易计税及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关键词:依5%减按1.5%征收的项目
根据36号文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键词:3%减按2%征收的项目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
①2008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③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④销售其他情形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风险提示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销售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该货物自己并没有使用过,一般是以经营为目的,主要是针对旧货经营单位。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
根据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风险提示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放弃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税。另外,以上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这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完全不同。
关键词:按3%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
1.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目前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一般的征收率为3%(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除外)。
2.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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