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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发票不抵扣勾选时一定要慎用!
摘要:
发票管理系统2.0新增加了"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如图:据了解,发票管理系统增加该模块的目的是方便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
发票管理系统2.0新增加了"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如图:据了解,发票管理系统增加该模块的目的是方便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
发票管理系统2.0新增加了"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如图:
据了解,发票管理系统增加该模块的目的是方便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勾选确认.
对此,笔者建议,纳税人要谨慎使用"发票不抵扣勾选"功能,原因如下:
一、纳税人一旦使用"发票不抵扣勾选"功能,则相应票据的会计处理将不符合《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以下简称22号文)的规定.
22号文规定: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案例:某纳税人取得一张用于集体福利的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0元,税额1300元.
A、如果该纳税人严格按照财政部,应该将上述发票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会计核算如下:
1、发票认证后,入账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1300
2、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1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
B、如果纳税人在"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将上述发票进行了不抵扣勾选,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1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1300
很明显,纳税人选择使用发票管理平台的"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会计处理就不符合22号文的规定了.
这样是否合适呢?
二、纳税人选择使用"发票不抵扣勾选",一旦签名确认并申报后,选择不抵扣勾选的发票将不允许再进行抵扣,纳税人将丧失再抵扣的权利.
纳税人某一些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用途发生改变后,可能允许重新纳入抵扣.
如果纳税人严格按照22号文的规定,先认证,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可以获得重新抵扣的权利;但如果使用了"发票不抵扣勾选",则将丧失重新抵扣的资格.
案例:纳税人2019年11月份购进房屋一宗,专用于职工食堂使用.2020年11月份,因为经营原因,该纳税人取消职工食堂,将其改造成为会议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为该纳税人最初使用该不动产是专用于职工福利,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如果该纳税人在2019年11月份选择将购买房屋取得的专用发票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符合36号文的规定,后期改变用途,可以重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的规定: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2020年11月,该纳税人将原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发生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该纳税人可以将转出的进项税额依据上述规定,按比例计算,申请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如果该纳税人在2019年11月份选择将购买房屋取得的专用发票做"发票不抵扣勾选"申报处理,则2020年11月,即使纳税人改变不动产使用用途,也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因此,纳税人要慎重使用"发票不抵扣勾选"功能,且行且珍惜.
然而,这个"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真的就没有用?也未必.
笔者建议:纳税人可以使用"发票不抵扣勾选"功能,将不属于纳税人支出的无关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进行"不抵扣勾选".
举例:某纳税人的股东经常将不属于企业支出的个人消费支出开具专用发票到企业财务处进行报销,譬如个人家庭购买的彩电、冰箱、服装等.企业财务人员拒绝为其报销.
这种情况下,如果财务人员不选择"发票不认证勾选",则该不允许报销的专用发票信息将长时间存在发票管理系统中,给财务人员选择抵扣勾选造成困扰.如果财务人员使用"发票不认证勾选"将其处理掉,则可以消除干扰.
其实就这样,聊胜于无的功能.
据了解,发票管理系统增加该模块的目的是方便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勾选确认.
对此,笔者建议,纳税人要谨慎使用"发票不抵扣勾选"功能,原因如下:
一、纳税人一旦使用"发票不抵扣勾选"功能,则相应票据的会计处理将不符合《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以下简称22号文)的规定.
22号文规定: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案例:某纳税人取得一张用于集体福利的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0元,税额1300元.
A、如果该纳税人严格按照财政部,应该将上述发票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会计核算如下:
1、发票认证后,入账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1300
2、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1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
B、如果纳税人在"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将上述发票进行了不抵扣勾选,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1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1300
很明显,纳税人选择使用发票管理平台的"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会计处理就不符合22号文的规定了.
这样是否合适呢?
二、纳税人选择使用"发票不抵扣勾选",一旦签名确认并申报后,选择不抵扣勾选的发票将不允许再进行抵扣,纳税人将丧失再抵扣的权利.
纳税人某一些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用途发生改变后,可能允许重新纳入抵扣.
如果纳税人严格按照22号文的规定,先认证,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可以获得重新抵扣的权利;但如果使用了"发票不抵扣勾选",则将丧失重新抵扣的资格.
案例:纳税人2019年11月份购进房屋一宗,专用于职工食堂使用.2020年11月份,因为经营原因,该纳税人取消职工食堂,将其改造成为会议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为该纳税人最初使用该不动产是专用于职工福利,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如果该纳税人在2019年11月份选择将购买房屋取得的专用发票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符合36号文的规定,后期改变用途,可以重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的规定: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2020年11月,该纳税人将原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发生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该纳税人可以将转出的进项税额依据上述规定,按比例计算,申请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如果该纳税人在2019年11月份选择将购买房屋取得的专用发票做"发票不抵扣勾选"申报处理,则2020年11月,即使纳税人改变不动产使用用途,也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因此,纳税人要慎重使用"发票不抵扣勾选"功能,且行且珍惜.
然而,这个"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真的就没有用?也未必.
笔者建议:纳税人可以使用"发票不抵扣勾选"功能,将不属于纳税人支出的无关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进行"不抵扣勾选".
举例:某纳税人的股东经常将不属于企业支出的个人消费支出开具专用发票到企业财务处进行报销,譬如个人家庭购买的彩电、冰箱、服装等.企业财务人员拒绝为其报销.
这种情况下,如果财务人员不选择"发票不认证勾选",则该不允许报销的专用发票信息将长时间存在发票管理系统中,给财务人员选择抵扣勾选造成困扰.如果财务人员使用"发票不认证勾选"将其处理掉,则可以消除干扰.
其实就这样,聊胜于无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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