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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该如何开票
摘要:
违约金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赔偿.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签订合同,一旦违约就要支付合同上标注的合同违约金,那么违约金属于
违约金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赔偿.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签订合同,一旦违约就要支付合同上标注的合同违约金,那么违约金属于
违约金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赔偿.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签订合同,一旦违约就要支付合同上标注的合同违约金,那么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吗?需要缴纳增值税吗?需要开具发票吗?情况不同,结果也不同,我们结合违约的时间节点和违约人用案例的形式分析如下:
情形一:时间节点:合同履行前,违约人:销售方
案例1:甲公司(销售方)与乙公司(购买方)订立购销合同,合同尚未履行时,甲公司考虑原材料价格上涨单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甲公司因未给乙公司正常供货需按合同支付给乙公司违约金5万元.
分析:上述购买方乙公司收取的违约金5万元,由于乙公司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收取的违约金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乙公司收取5万元违约金后不能开具发票,给甲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即可,双方分别确认营业外收支.支付方甲公司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情形二:时间节点:合同履行前,违约人:购买方
案例2:甲公司(销售方)与乙公司(购买方)订立某商品购销合同,合同尚未履行时,乙公司考虑商品价格大幅下滑,决定不再向甲公司采购商品,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因乙公司单方违约需按合同支付给甲公司违约金8万元.
分析:原理同上,由于合同尚未履行,属于未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甲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征收增值税,因此甲公司收取8万元违约金后不能开具发票,给乙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即可,双方分别确认营业外收支.支付方乙公司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情形三:时间节点:合同履行中,违约人:销售方
案例3:甲公司(销售方)与乙公司(购买方)订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2019年8月1日甲公司发货,由于甲公司生产安排不当,导致2019年9月20日才发货,由于销售方延迟发货,给乙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合同规定,甲公司需支付给乙公司违约金10万元.
分析:此项违约金发生在合同履行中,那么合同履行中的违约金是否都属于价外费用呢?首先,我们看下什么是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以上规定,判断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价外"强调伴随性,从从属关系上看,价外费用一定是依附于价款,价外费用是收取了价款后又额外收取的各类性质的费用,没有价款,也就不存在价外费用的概念.
二是,"收取"强调方向性,从流向上看,价外费用一定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
在情形三中,这笔违约金没有"价"为先,何谈"外"?从流向上看,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不符合价外费用的特征,因此我们判断,此笔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收取方不能开发票,开具收据入账,也不需要交纳增值税.
情形四:时间节点:合同履行中,违约人:购买方
案例4:甲公司(销售方)与乙公司(购买方)订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2019年9月1日甲公司发货,乙方于2019年10月1日向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而乙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于2019年12月30日才支付全部货款,根据合同规定,乙公司需支付给甲公司违约金12万元.
分析:此项违约金发生在合同履行中,我们判断一下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第一,从流向上看,此价外费用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第二,从从属关系上看,此价外费用依附于价款而收取,因此,这种情况下,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交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我们可以得知,甲公司收取的12万元违约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开票时,价款可以和违约金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也可以分别开具,由于价外费用和价款具有同质性,因此,价外费用应和价款选择使用同一个税收编码开具发票,和价款按同一个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甲公司可以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若取得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特殊情况除外).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可知,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金都属于价外费用,实务中,我们结合业务实质进行判断,避免缴纳冤枉税!
情形一:时间节点:合同履行前,违约人:销售方
案例1:甲公司(销售方)与乙公司(购买方)订立购销合同,合同尚未履行时,甲公司考虑原材料价格上涨单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甲公司因未给乙公司正常供货需按合同支付给乙公司违约金5万元.
分析:上述购买方乙公司收取的违约金5万元,由于乙公司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收取的违约金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乙公司收取5万元违约金后不能开具发票,给甲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即可,双方分别确认营业外收支.支付方甲公司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情形二:时间节点:合同履行前,违约人:购买方
案例2:甲公司(销售方)与乙公司(购买方)订立某商品购销合同,合同尚未履行时,乙公司考虑商品价格大幅下滑,决定不再向甲公司采购商品,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因乙公司单方违约需按合同支付给甲公司违约金8万元.
分析:原理同上,由于合同尚未履行,属于未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甲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征收增值税,因此甲公司收取8万元违约金后不能开具发票,给乙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即可,双方分别确认营业外收支.支付方乙公司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情形三:时间节点:合同履行中,违约人:销售方
案例3:甲公司(销售方)与乙公司(购买方)订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2019年8月1日甲公司发货,由于甲公司生产安排不当,导致2019年9月20日才发货,由于销售方延迟发货,给乙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合同规定,甲公司需支付给乙公司违约金10万元.
分析:此项违约金发生在合同履行中,那么合同履行中的违约金是否都属于价外费用呢?首先,我们看下什么是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以上规定,判断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价外"强调伴随性,从从属关系上看,价外费用一定是依附于价款,价外费用是收取了价款后又额外收取的各类性质的费用,没有价款,也就不存在价外费用的概念.
二是,"收取"强调方向性,从流向上看,价外费用一定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
在情形三中,这笔违约金没有"价"为先,何谈"外"?从流向上看,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不符合价外费用的特征,因此我们判断,此笔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收取方不能开发票,开具收据入账,也不需要交纳增值税.
情形四:时间节点:合同履行中,违约人:购买方
案例4:甲公司(销售方)与乙公司(购买方)订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2019年9月1日甲公司发货,乙方于2019年10月1日向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而乙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于2019年12月30日才支付全部货款,根据合同规定,乙公司需支付给甲公司违约金12万元.
分析:此项违约金发生在合同履行中,我们判断一下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第一,从流向上看,此价外费用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第二,从从属关系上看,此价外费用依附于价款而收取,因此,这种情况下,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交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我们可以得知,甲公司收取的12万元违约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开票时,价款可以和违约金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也可以分别开具,由于价外费用和价款具有同质性,因此,价外费用应和价款选择使用同一个税收编码开具发票,和价款按同一个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甲公司可以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若取得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特殊情况除外).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可知,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金都属于价外费用,实务中,我们结合业务实质进行判断,避免缴纳冤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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