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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税务局查到偷漏税,如何应对才能避免损失
摘要:
事实上,作为企业老板以及财务人员,心里大致都很清楚,若经税务稽查,一点问题没有,这种概率其实很小.那么,如果税务机关查出少缴税款,应当怎样应对,才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呢?一、
事实上,作为企业老板以及财务人员,心里大致都很清楚,若经税务稽查,一点问题没有,这种概率其实很小.那么,如果税务机关查出少缴税款,应当怎样应对,才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呢?一、
事实上,作为企业老板以及财务人员,心里大致都很清楚,若经税务稽查,一点问题没有,这种概率其实很小.那么,如果税务机关查出少缴税款,应当怎样应对,才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呢?
一、及时补充进项发票、支出凭证
例如:甲公司一般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到账外经营收入,需要依法补税.甲公司可以联系供应商补开进项发票,取得的进项税额仍可抵扣.
"国税发〔1998〕6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因此,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前,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进项凭证,则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同理,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是一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可以依法补开.若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可以提供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上述各项乃为必须)、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补充提供上述资料之后,仍可税前扣除.
二、巧用"税收法定"原则
什么是"税收法定"原则呢?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除此之外,所有税收法律法规、文件提及纳税人义务时,都有"依法"之类前提.也就是说,税法明确规定,才要履行义务;税法若规定不明,则不用履行.
应对税务检查时,可以注意运用"税收法定"原则,来保护企业利益.
例如:乙公司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检查时,所购进一批货物被认定属于"集体福利",而不得抵扣.
乙公司申辩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税法对于"集体福利"的范围,并无明确规定.本公司购进上述货物,属于生产活动所必要,并非"集体福利".
税务机关确实无法提供"集体福利"范围的依据,也无法证明上述货物确实用于"集体福利",也就认可了企业的申辩.
税法条款之中,类似规定不明的情形很多,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
三、理清举证责任
纳税人确实有依法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义务.但这限于纳税人能够提供或者应当能够提供的范围.打个比方:一般纳税人说自己没有"账簿",那显然不合理;但纳税人无法获知同行对于相同业务如何定价,这也并不奇怪.
例如:丙公司接受税务检查时,被税务检查认为,一幢闲置楼房出租,价格明显偏低,需要依法补税.
丙公司申辩意见包括:本地并无与本公司完全相同的楼房;其他楼房价格需要税务机关调查取证;价格差异多少算是"明显偏低"缺乏依据;本公司出租价格合理、高于上述价格在当时租不出去等.
对于上述申辩意见,税务机关若要提供充分依据,难度是很大的.
一、及时补充进项发票、支出凭证
例如:甲公司一般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到账外经营收入,需要依法补税.甲公司可以联系供应商补开进项发票,取得的进项税额仍可抵扣.
"国税发〔1998〕6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因此,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前,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进项凭证,则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同理,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是一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可以依法补开.若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可以提供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上述各项乃为必须)、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补充提供上述资料之后,仍可税前扣除.
二、巧用"税收法定"原则
什么是"税收法定"原则呢?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除此之外,所有税收法律法规、文件提及纳税人义务时,都有"依法"之类前提.也就是说,税法明确规定,才要履行义务;税法若规定不明,则不用履行.
应对税务检查时,可以注意运用"税收法定"原则,来保护企业利益.
例如:乙公司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检查时,所购进一批货物被认定属于"集体福利",而不得抵扣.
乙公司申辩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税法对于"集体福利"的范围,并无明确规定.本公司购进上述货物,属于生产活动所必要,并非"集体福利".
税务机关确实无法提供"集体福利"范围的依据,也无法证明上述货物确实用于"集体福利",也就认可了企业的申辩.
税法条款之中,类似规定不明的情形很多,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
三、理清举证责任
纳税人确实有依法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义务.但这限于纳税人能够提供或者应当能够提供的范围.打个比方:一般纳税人说自己没有"账簿",那显然不合理;但纳税人无法获知同行对于相同业务如何定价,这也并不奇怪.
例如:丙公司接受税务检查时,被税务检查认为,一幢闲置楼房出租,价格明显偏低,需要依法补税.
丙公司申辩意见包括:本地并无与本公司完全相同的楼房;其他楼房价格需要税务机关调查取证;价格差异多少算是"明显偏低"缺乏依据;本公司出租价格合理、高于上述价格在当时租不出去等.
对于上述申辩意见,税务机关若要提供充分依据,难度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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