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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自有住房、转让股权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二 、个人转让股权应纳税额的计算 A.股权转让的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B.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1)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③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④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⑤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C.股权原值的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实际支付的价款+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情形的——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转增额+相关税费;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解读1】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解读2】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提示】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D.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纳税人: 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三 、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提示】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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