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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转作企业的固定资产要缴纳哪些税款?

发布:2025-04-21
小编/来源:mwyan
摘要: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转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视同销售吗?都需要缴纳哪些税款?? 在没有明确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企业固定资产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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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转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视同销售吗?都需要缴纳哪些税款?
? 在没有明确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企业固定资产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1)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三、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帐,分别核算。凡是分别记帐,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房产办公自用,如果与开发产品销售分开核算的,是不用交纳营业税的。
(2)土地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3)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税发[2006]31号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
(4)其他税种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后,应按相关法规交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请参照最新规定——?
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如果该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按照国税发[2006]31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如果该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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