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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的2.5%的教育经费未使用部分做纳税调整吗?
摘要:
我公司当年提取的2.5%的教育经费未使用部分,做纳税调整吗?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我公司当年提取的2.5%的教育经费未使用部分,做纳税调整吗?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我公司当年提取的2.5%的教育经费未使用部分,做纳税调整吗?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您上面提到的贵公司提取的教育经费,如果是2007年度事项,那2007年度汇算清缴不强调实际使用了多少,而是按计税工资的1.5%做税前扣除的,高出计税工资的1.5%的部分须做纳税调增;如果是2008年度发生的计提事项,那就是“实际发生”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2.5%的未使用部分需要做税前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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