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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解读:环境保护税法发布了!
摘要:
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我国税收体系添第19位新成员——环境保护税,根据文件,环境保护税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征,排污费将
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我国税收体系添第19位新成员——环境保护税,根据文件,环境保护税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征,排污费将
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我国税收体系添第19位新成员——环境保护税,根据文件,环境保护税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征,排污费将正式由“费”变“税”。
《环境保护税法》共5章28条,分别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及征税标准、计税依据、减免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法律责任等诸方面进行了规范。解税宝小编梳理上述内容,与读者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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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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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注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注释】《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包括: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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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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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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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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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由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弹性很大,因此,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和调整本地区的具体适用税额,但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资料】现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
1.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
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
2.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1)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2)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4.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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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从征收标准上看,基本上实现了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移,在同样的征管力度下,排污企业税费负担保持不变或略有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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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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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注释】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解读】由于大气及水排放中,会同时含有多种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是否要对每种污染物逐项征税呢?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的计算方法与顺序
1.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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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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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环境保护税税额=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X具体适用税额
【注意】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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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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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注释】
(1)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减征环境保护税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资料1】排污费减征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资料2】惩罚式排污费
(1)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2)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部分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可以区分污染物排放量的,该部分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不能区分的,整个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解读】环境保护税的减征优惠上看,环境保护税较排污费多一档减征率;从惩罚性措施上看,环境保护税没有加征规定。因此,如果在征管力度相同的情况下,开征环境保护税并未加重排污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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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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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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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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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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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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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期申报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2.按次申报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纳税申报附送资料
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4.纳税人申报资料异常或未按期申报的处理
税务机关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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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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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
负责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并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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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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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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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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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体上看,环境保护税的出台,实质上是平移式“费”改“税”,在征管力度相同的情况下,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税费负担并未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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