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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学习税务报必有料“走出去”税收问题集锦

发布:2025-04-21
小编/来源:mwyan
摘要:
Q联想集团:为境外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收入是否需要在国外缴税?A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关键看你“走出去”的东道国跟中国有没有签订税收协定。“走出去”企业到海外提供咨询和劳务,我们认为是属于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在东道国要不要缴税,就看你在东道国有没有机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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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联想集团:为境外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收入是否需要在国外缴税?
A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关键看你“走出去”的东道国跟中国有没有签订税收协定。“走出去”企业到海外提供咨询和劳务,我们认为是属于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在东道国要不要缴税,就看你在东道国有没有机构场所或者常设机构。如果对方没有和中国签订税收协定,你们派人到东道国,那就是机构场所,东道国就有权征税。如果有双边税收协定,按照规定,像这种咨询活动在东道国,只要没有持续183天以上或者是6个月的,就不征税。要把时间把握好。
第三只眼:这儿提到的是所得税的事儿,我们还要考虑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事儿,由于向境外提供咨询服务是免税的,因此可以办理免税备案就可以了。当然我们还是希望中国在维护税收主权方面更加的借助一带一路建立起一些新的标准,毕竟我们是为对方做贡献去了。而不是拘于传统下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内容。
Q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从中国总部派到东道国的人员,工资由总部支付,个人所得税该如何缴纳?
A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黄素华:过去我们协议关注的更多的是企业所得税。现在随着走出国门的企业越来越多,外派人员越来越多,就产生了很多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何缴税取决于若干因素:,取决于双边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是怎么规定的;第二,取决于我们国内法律和对方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第三,还要看集体的劳务合同是怎么签的。从三个方面的综合因素来判断。如果遇到问题,还是可以使用税收协定的双方磋商机制解决。
第三只眼:自力更生,小编自己查查。这儿要考虑税前扣除标准通常是4800元及双方或地区的优先征税权问题,至于对方如何计征,这个一会半会说不准,派遣人员也有在中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这一点通常是在年度结束后进行清结。看来问题有点复杂,回复提出了解决思路。
Q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我们在某国有一个EPC的工程项目,现在对设备供货方面有争议,我方认为设备是在国内生产制造,税收应该在国内缴纳,但当地税务机关提出这块税收应在当地缴纳,要求我们补缴税款。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A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企业如果遇到涉税争议,首先要看东道国的税收法律是什么样的规定,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如果说东道国的国内救济解决不了,或者说困难很大,也可以提请双边磋商。也就是向我们居民国的主管税务机关,比如向税务总局提请双边磋商,由税务总局的官员跟对方的主管税务当局磋商。在解决涉税争议方面,我们有救济渠道。
第三只眼:小编认为这仍需要看主权征税地的问题,对于设备通常我们的方式是作出销售行为的发生地,小编认为首先国内有征税权这是基本的规则,不然这些协定早就“打起架”了。
Q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公司在“走出去”过程中,与境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比较多。如何更好地防范被境外税务部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风险?
A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黄素华:关联交易是普遍存在的跨境交易的一个模式。如果公司长期面临这类交易活动,建议提请我国税务部门跟对方、公司建立双边的预约定价,在预约的年度之内,使公司税收负担可预期。较多关联交易,势必会引起东道国对于转让定价的调查,那么如果对方调查后决定对公司在东道国利润进行调整的话,公司应当向我国税务部门当局提请相应调整,避免双重征税。
第三只眼:预约定价多做点吧。
附来点干货看看,广州地税发布的“走出去”个人所得税政策与风险管理手册(联合安永版本,第三只眼不对内容作出评价,在此引用大家参照)
1.外派人员取得的以下待遇或补贴,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
(1)外派人员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2)外派人员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签证办理服务、语言培训、跨文化交流课程等与外派相关辅助费用;(3)外派人员在境外工作期间,外派人员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探亲费(机票及相关费用)。
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问题中提到的各类补贴和费用报销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均应按要求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为外派人员在国外缴纳的强制性质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员工缴纳的部分是否可以在税前扣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境内社会保险费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扣除范围,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外派人员在境外任职期间,取得了非工资薪金的境外所得(如租赁所得,股息利息所得等),如何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外派人员在境外任职期间取得非工资薪金所得,且该所得并非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的,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其境内派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申报纳税。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特殊事项备案表》,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可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
4.有的和地区暂未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派往这些或地区的国内员工,在所得来源地已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在国内进行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该国内人员在所得来源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5.外派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境内公司发放,其他补贴津贴均由境外公司发放,月度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答:外派人员取得的境外工资薪金所得中,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部分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境外单位支付的部分,外派人员负有自行申报义务。但是,为方便外派人员申报税款,税务机关允许外派人员委托其中国境内派出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在这种情况下,境内派出单位可就外派人员全部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税款。
6.我司派遣员工到境外工作,其所有工资奖金均由境外单位支付,并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单位为我司关联方。请问,我司是否仍有进行月度代扣代缴的义务,以及该员工的境外所得是由我司申报还是其自行申报?
答:对于外派人员取得的境外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的,境内派出单位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外派人员对其取得的、由境外单位支付的境外所得负有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同时,为方便外派人员申报税款,税务机关允许外派人员委托其中国境内派出单位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外派人员取得的境外所得全部由境外单位支付的,境内派出单位可按月为外派人员代为申报税款。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形下,虽然境内派出单位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但负有外派人员情况报告义务,应在每一公历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上年度外派人员基本信息、境内外收入状况及缴纳税收情况,报送《外派人员情况表》和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7.如果派出机构未及时报告外派人员情况或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外派人员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有何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派出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应履行扣缴义务的派出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可能面临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如果“走出去”个人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所得的年度自行申报或12万自行申报义务,有何法律责任?
答:“走出去”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可能被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走出去”个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被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走出去”个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被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外派人员在办理年度自行申报时,若上一年度境内派出单位已为其按月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在办理退(抵)税申请时是否有时效限制? 办理退(抵)税的时限是如何计算的?
答:外派人员在办理年度自行申报时,可同时申请退还(或抵缴)多缴的税款,根据征管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都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换言之,只要在税款结算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且税务机关查实符合退(抵)税条件的税款,都可以获得退还或抵缴。退(抵)税申请受理后,税务机关查实和纳税人按要求补充资料的时间,不在上述三年限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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