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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工程的几点思考
摘要:
1、在工程投招标领域,甲供工程是有特定含义的。它通常是指招标方将部分材料设备自招标范围内剔除,然后再把扣除甲供材部分之后的工程发包给承包方。如某工程不含税造价6000万元,其中钢材造价2000万元,招标方只就4000万元部分进行招标,投标方只就4000万元部分的进行报价。2、关于甲供材料或
1、在工程投招标领域,甲供工程是有特定含义的。它通常是指招标方将部分材料设备自招标范围内剔除,然后再把扣除甲供材部分之后的工程发包给承包方。如某工程不含税造价6000万元,其中钢材造价2000万元,招标方只就4000万元部分进行招标,投标方只就4000万元部分的进行报价。2、关于甲供材料或
1、在工程投招标领域,甲供工程是有特定含义的。它通常是指招标方将部分材料设备自招标范围内剔除,然后再把扣除甲供材部分之后的工程发包给承包方。
如某工程不含税造价6000万元,其中钢材造价2000万元,招标方只就4000万元部分进行招标,投标方只就4000万元部分的进行报价。
2、关于甲供材料或者设备的条款,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投标方只就剔除甲供部分之后的造价进行投标报价。
3、中标之后的合同谈判和签订,也应当以招标文件为依据。
4、甲供材部分既然不属于承包方的范围,其会计收入(包括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增值税销售额都不应包括甲供部分的价值;相应的材料设备的质量也应当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5、在税收政策领域,甲供工程的定义和范围较为广泛,从甲供对象上看,既包括材料设备,还包括动力;从甲供类型上看,既包括投标领域的甲供工程(即差额甲供),还包括招标文件没有明示但承包合同「约定」甲供条款的甲供工程(即全额甲供)。
竟有个别省级税务机关将甲供的对象扩大到「图纸」,滑天下之大稽,把税法当笑话。
6、税收政策允许甲供工程可以或者适用简易计税的初衷是降低建筑业的税负,这个初衷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例证如下:
例 某工程不含税造价6000元,其中钢材造价2000万元。
(1)不甲供,投标方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报价为:6000×(1+11%)=6660万元。
(2)钢材甲供,投标方扔按一般计税方法报价为:4000×(1+11%)=4440万元。
可见,无论甲供与否,在选用一般计税方法下,影响建筑业企业收入(2000万元)的因素,只是承包范围,而与增值税无关。
也就是说,甲供问题不是增值税政策可以解决的,而是行业主管部门应该管的事儿,即便没有甲供可简易的税收政策,建筑业企业选用一般计税也不会因计税方法而吃亏。
(3)钢材甲供,投标方按照简易计税报价,需注意,根据现行计价依据,简易计税工程仍按原营业税计价规则报价,也就是:
简易计税工程计价=不含营业税造价×(1+3.48%)
假定,该工程剔除钢材的不含营业税报价为4291万元(291万元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则:
简易计税工程计价=4291×(1+3.48%)=4440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下建筑业企业的收入为:4440÷(1+3%)=4311万元,但由于其成本中也包含了不可抵扣的增值税,其成本也较一般计税方法有所上升。
可见,简易计税方法下,业主的投资总额(4440万元)以及不含税成本(4311万元)并不一定比一般计税方法低。也就是说,甲供可简易政策对业主而言,也不一定更优。
7、以上例证,是以「差额甲供」模式为背景的,现在讨论「总额模式」。
例 某工程不含税造价6000元,其中钢材造价2000万元。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标明甲供条款,投标方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投标报价为:6000×(1+11%)=6660万元。
签订合同时,业主要求钢材供应商与其签订合同,材料发票开给业主,结算时将材料价值自承包方合同额中扣除。
(1)扣除额为材料的不含税价值,即2000万元,建筑业企业的合同额为4660万元。
(2)扣除额为材料的含税价值(11%),即2220万元,建筑业企业的合同额为4440万元。
(3)扣除额为材料的含税价值(17%),即2340万元,建筑业企业的合同额为4320万元。
对建筑业企业而言,方案(1)为上策,方案(2)为中策,这两种方案选用一般计税都不会吃亏;方案(3)为下策,哪种计税方法更优需要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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